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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素贞与董小平、董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贞,董小平,董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陈素贞,女,194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飞,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小平,女,46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董均,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贞与被告董小平、董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小平、董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贞撤回对被告董小平、董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0元,由原告陈素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