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拾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拾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