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史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海兵,何为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232号申请执行人史海兵。被执行人何为连。史海滨申请执行何为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终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何为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史海滨借款6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但以1500元为限)。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史海滨负担10元,何为连负担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因分期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第三人也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因分期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中民终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