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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明章与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章,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章。被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洪,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章与被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已于2015年5月6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交清案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59113.7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昌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