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申担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与被申请人吴中林、唐云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吴中林,唐云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申担字第00002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中林,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唐云飞,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与被申请人吴中林、唐云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21216元,按1/3收取7072元,由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 莉审 判 员 郑 磊人民陪审员 赵余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