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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宽平诉李丙顺、邢凤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宽平,李丙顺,邢凤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张宽平,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星广,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丙顺,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邢凤娥,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宽平诉被告李丙顺、邢凤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丙顺、邢凤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宽平撤回对被告李丙顺、邢凤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宽平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