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宽平诉李丙顺、邢凤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宽平,李丙顺,邢凤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张宽平,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星广,男,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丙顺,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邢凤娥,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宽平诉被告李丙顺、邢凤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丙顺、邢凤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宽平撤回对被告李丙顺、邢凤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宽平负担。审 判 长 胡忠义审 判 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