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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君执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靳虎与宜君县昊泰煤矿、芦红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二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虎,宜君县昊泰煤矿,芦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君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靳虎,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宜君县昊泰煤矿。被执行人芦红军,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君民初字第0029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靳虎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于当日向宜君县昊泰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靳虎履行偿还工程款6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85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560元。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宜君县昊泰煤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君县昊泰煤矿及芦红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97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