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建珍与栗秀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珍,栗秀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朱建珍。委托代理人章欢,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栗秀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181号省地税培训中心大楼21层。负责人成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珍与被告栗秀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朱建珍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