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勋应、唐云兰与张谋友、张勋友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勋应,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唐云兰,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张勋应之妻。被执行人:张谋友,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张勋友,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宜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谋友、张勋友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谋友、张勋友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谋友、张勋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谋友、张勋友银行存款等财产4778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