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修涛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王修涛,王修贞,王茂勋,王芝连,潘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山信用社。被执行人王修涛,男,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九曲村。被执行人王修贞,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九曲村。被执行人王茂勋,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扒山蒋家村。被执行人王芝连,女,1960年7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九曲村。被执行人潘翠香,女,1956年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阜山镇下刘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王修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烟执指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5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雷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