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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新平与付培涛(付培滔)、魏义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平,付培涛,魏义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贾新平,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付培涛(付培滔),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魏义楷,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平诉被告付培涛(付培滔)、魏义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平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培涛(付培滔)、魏义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新平自愿撤回对被告付培涛(付培滔)、魏义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新平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