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与梁隆秀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梁隆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非审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委托代理人林峰,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梁隆秀,女,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中区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府征补(2014)第5号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渝中府征补(2014)第5号《关于征收渝中区电视塔村56号7-1房屋的补偿决定》,对被执行人梁隆秀所有的重庆市渝中区电视塔村56号7-1房屋的征收作出补偿决定:一、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被执行人的安置要求,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渝中区香江美地D1栋4-1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0.21平方米,结算单价为6000元/平方米)安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差。其它有关费用按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二、被执行人梁隆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渝中区征收办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办拆除。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被执行人梁隆秀送达《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催告书》。因被执行人梁隆秀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动搬迁,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作出的渝中府征补(2014)第5号《关于征收渝中区电视塔村56号7-1房屋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申请执行人渝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中府征补(2014)第5号《关于征收渝中区电视塔村56号7-1房屋的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川审 判 员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