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叶枝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叶枝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2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叶枝,中共党员,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原党委委员、南庄镇政协联络处原副主任,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肖伟,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赖斯,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叶枝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原审被告人罗叶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叶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叶枝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叶枝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烈生审 判 员 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区志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