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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简伟与重庆长城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蒲建峰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伟,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蒲建峰,陈沛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简伟,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渝璧路284号。法定代表人王贤刚,董事长。被告蒲建峰,男,生于1986年11月1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沛学,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简伟与被告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蒲建峰、陈沛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伟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伟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力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利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