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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向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字第00197号被执行人向李,男,生于1990年10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向李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向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李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向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向李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恩施监狱服刑,个人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向李罚金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光红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