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向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字第00197号被执行人向李,男,生于1990年10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向李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向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李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执行人向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向李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恩施监狱服刑,个人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5)鄂来凤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向李罚金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光红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