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肖俭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俭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俭武,男,1972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2010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俭武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俭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肖俭武伙同“王大”(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271号金府货运市场“诚鹰物流”门市内,由“王大���望风,被告人肖俭武将门市内的一箱药品(内有100盒马来酸曲美布汀胶囊)盗走后被被害人谢某某及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68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俭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肖俭武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俭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盗货物出库单、交接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肖俭武的供述及其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俭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肖俭武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俭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俭武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俭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鹏程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