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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彬与被告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彬,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56号原告沈彬。委托代理人黄利忠,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国华,镇长。委托代理人施海彬,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彬诉被告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俞永平人民陪审员  蔡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