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郝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郝春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木佳路一号街坊,组织机构代码67435967-7。负责人陈志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凯,法务员。委托代理人赵强,法务员。被告郝春燕,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被告郝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聂挨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晓凯,被告郝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无息借款627075元,用于支付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包头恒大华府23号楼1304号房屋的首付款。依据《借款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被告应于2014年10月25日归还借款209025元,但被告一直延迟支付,在原告多次催款后截止目前仍未归还。依据《借款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未按时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每期未归还款项总数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15年2月27日被告已逾期还款124天,按每天违约金209元计算,被告应支付违约金25916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9025元;2、要求被告支付迟延还款违约金,每日209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暂定:25916元(从2014年10月26日到2015年2月27日);3、要求被告支付迟延还款违约金,每日209元计算从2015年2月28日至还款之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郝春燕辩称,我购买的房子有问题,房子到现在给我交不了,所以我付不了这个钱。什么时候交钥匙,什么时候我付这个钱,合同上有明确约定。借款事实及数目是对的。这个钱当时也不是打到我卡上的,是金碧直接打给恒大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借款协议》(编号:bthdhf068),约定被告向原告无息借款627075元,用于支付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包头恒大华府23号楼1304号房屋的首付款。《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分三期等额还款,每期还款209025元。第一期应于2014年10月25日归还。《借款协议》还约定,被告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归还借款,否则,每逾期一天,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未还款总额千分之一违约金。还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承诺书》、《委托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其向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的购房首付款,被告应于2014年10月25日归还原告借款20902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其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春燕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借款209025元;二、被告郝春燕给付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违约金。(从2014年10月26日起,按照欠款总数,以每日20.9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春燕负担。以上执行款项,被告郝春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聂挨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