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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陈相平、胡健龙、刘美英民���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陈相平,胡健龙,刘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357号原告陈晓燕,女,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城沿江路。被告陈相平(外号叫“阿香”),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城厢镇城厢村。被告胡健龙,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城沿江路。被告刘美英,女,1974年9月5��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城厢镇城厢村,系被告陈相平之妻。原告陈晓燕与被告陈相平、胡健龙、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相平、胡健龙、刘美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燕诉称,2012年10月26日,被告陈相平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元,协商同意后,被告陈相平写下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金额为10000元,借款按月息2%计算,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还款,需提前1个月通知借款人。陈相平的朋友胡健龙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意担保,原告当日已将现金10000元借给被告使用。被告陈相平借款后,开始按月付息,到2013年5月12日就再也找不到人了,更谈不上归还借款和利息了。原告多次到被告陈相平家里催债,都被各种理由不还,被告后来电话也不接了,2015年2月17日,原告在打电话无效果的情况下,发手机短信给陈相平老婆刘美英,短信内容是:原告问阿香老婆“做人怎么这样?,有钱没钱也要接电话呀?你老公回了吗?”,阿香老婆回复说:“对不起,我实在不好意思接你电话,我实在拿不出钱还你,他现在也不敢回家过年”。被告胡健龙作为借款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陈相平借款用于自家的生意和生活,被告刘美英是陈相平的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共同承担,被告刘美英也应承担共同连带责任。综上事实和证据,恳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相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4200元,判决被告胡健龙、刘美英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相平、胡健龙、刘美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被告陈相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陈相平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被告陈相平在借条上签名、捺印。被告胡健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计算。期间,被告陈相平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6月26日之前的利息。原告经催收,被告陈相平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剩余利息,被告胡健龙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4200元,判决被告胡健龙、刘美英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被告陈相平与被告刘美英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条,婚姻登记证明,手机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相平在原告催还借款的情况下,未及时归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胡健龙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关于被告刘美英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相平应当归还原告陈晓燕的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限被告陈相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美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陈相平、刘美英共同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刘芳求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