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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鹿彦序与中国工商银行莱西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彦序,中国工商银行莱西市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鹿彦序,男。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莱西市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彦序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莱西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彦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彦序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莱西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