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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任本成与兰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本成,兰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336号原告任本成,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兰玉国,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本成与被告兰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本成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振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