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任本成与兰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本成,兰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336号原告任本成,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兰玉国,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本成与被告兰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本成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振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