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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县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凤琴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琴,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县商初字第209号原告陈凤琴。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A0940017—7。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琴诉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南兴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588元,两项合计5638元,由原告陈凤琴负担。审判长  张跃武审判员  闫昊昀审判员  张贵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素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