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扬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L29**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航空路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3号门口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接警赶到现场的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8.30mg/100ml。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1月22日,李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对杨某某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李某某归案经过说明材料、被害人杨某某陈述、青云谱交警大队接处警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南昌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李凤楠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2015)赣SZ理化鉴字(0033)号物证检验报告书、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2015)痕鉴字第0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洪公活鉴(肇)字(0414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及收条、李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及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岱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醉驾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江斯涛人民陪审员 乐 鸣人民陪审员 张玉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