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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林子超与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子超,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子超,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强、姜宁铭,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江南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人德里84号。法定代表人:王畴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启鑫,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子超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林子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子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子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由林子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斌成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