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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广志与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志,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516号原告徐广志。被告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本院受理原告徐广志诉被告被告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志撤回对被告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