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立保字第0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翟瑞平与王雪前、董建芳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瑞平,王雪前,董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36-1号申请人翟瑞平。被申请人王雪前,男,1973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技术监督局宿舍1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0121197311221651。被申请人董建芳,女,1974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技术监督局宿舍1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0106197410193066。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王雪前、董建芳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雪前、董建芳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翟瑞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翟瑞平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苑小区聚福园住宅楼2-2-302(房产权证号:井陉县微水镇第0130005570)一套。在本案未执行完毕前不得转让、出售、过户。二、冻结被申请人王雪前、董建芳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永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银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