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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少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阮某甲与阮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甲,阮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少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阮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阮某乙,男,1932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全,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阮某甲诉被告阮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阮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阮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阮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张某某、阮某甲承担。审判员 裴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