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少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阮某甲与阮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阮某甲,阮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少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阮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阮某乙,男,1932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全,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阮某甲诉被告阮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阮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阮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阮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张某某、阮某甲承担。审判员 裴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