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昆山市巴城镇武神潭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与张炳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炳兴,昆山市巴城镇武神潭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炳兴。委托代理人杨欢,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雷,男,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巴城镇武神潭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武神潭村。法定代表人蔡兴宝,该合作社书记。上诉人张炳兴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巴城镇武神潭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巴民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炳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炳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炳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为1881元,由上诉人张炳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