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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仲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15)包仲保字第0000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仲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有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勤,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锦志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解除查封本案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