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诉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李某。被告闫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10日生一子,姓名李金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4年1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闫某缺席未答辩。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并当庭进行了质证: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毛楼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十余年,至今未归,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应准许我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被告闫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10日生一子,名李金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被告闫某离家出走十余年,至今未归。因为长期分居,现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闫某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珍惜双方感情,相互理解对方,共同教育抚养子女,保持家庭和睦。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十余年,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致双反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解除夫妻关系。二、婚生子李金梁由原告李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志强审 判 员 朱艳豪人民陪审员 许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