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执通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富山采石场和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呼执通字第25号关于牙克石市富山采石场与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富山采石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984396.50元,利息损失102377.2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580.96元,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富山采石场1113930.41元(货款984396.50元、利息损失102377.2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580.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575.7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3267.7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