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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玉鹏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玉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西山口村三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和平,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鹏,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西山口村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玉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