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树海诉被告董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树海,董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谭树海。委托代理人彭明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长江。原告谭树海与被告董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长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购买原告饲料后出具欠据,欠人民币2万元,自2014年1月1日前给付,如逾期自欠款日起承担月息3%的利息,至给付完本金和利息日止,欠据出具后,被告至今未给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给付自2013年3月8日至还款日的月息3%的利息。被告董长江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董长江购买原告谭树海的饲料,经结算,尚欠货款20000.00元,并于2013年3月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谭树海人民币贰万零千零百0拾0元整(¥20000.00元),经双方协商,欠款人在2014年1月1日前归还欠款。如不按期归还,自欠款之日起承担月息3%的利息,直至归还本息为止。欠款人:董长江2013年3月8日”。但被告董长江一直未偿还欠款,故原告谭树海于2015年1月6日诉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给付自2013年3月8日至还款日的月息3%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董长江出具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谭树海已经按照约定提供饲料,被告董长江应该按照约定支付饲料款。被告董长江拖欠饲料款拒不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2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长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树海拖欠的货款20000.00元,并按约定的月息3%支付自2013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董长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峰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代理审判员 夏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