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6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殿恩与董建宏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恩,董建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6329号原告王殿恩。委托代理人谢一铵,四川良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恩诉被告董建宏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殿恩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建宏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决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殿恩负担。审 判 长 冉丽丽人民陪审员 付滟评人民陪审员 李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