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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文义、何迎风、刘同生、刘凯、刘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义,何迎风,刘同生,刘凯,刘同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5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男,汉族,住址辽中县。被告王文义,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薛范,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何迎风,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刘同生,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刘凯,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杜春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同勇,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文义、何迎风、刘同生、刘凯、刘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