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5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留群、楚环等与杨建玉、陈金枝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留群,楚环,文晓辉,何文灿,杨建玉,陈金枝,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545-5号申请执行人何留群。申请执行人楚环。申请执行人文晓辉。申请执行人何文灿。法定代理人文晓辉,系何文灿之母。被执行人杨建玉。被执行人陈金枝。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辉。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宝执字第5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玉所有的红岩牌自卸货车一辆。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55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上述查封车辆进行拍卖,但流拍,且变卖不能。申请人也不同意以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接受该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玉所有的红岩牌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