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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法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靖梅与被执行人蔡永军、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靖梅,蔡永军,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张靖梅,女。被执行人蔡永军,男。被执行人王娟,女。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靖梅与被执行人蔡永军、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蔡永军在陕西省横山县定惠渠管理处的工资收入及地方津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法执字第005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