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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与李乱梅、南建斌、南建福、南小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李乱梅,南甲,南乙,南丙,南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地址富县县城正街34号。负责人李润,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三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富县泽慧小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栾亚萍,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乱梅,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富县北教场居民,住富县县城北教场电信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刘山河,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南甲,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富县县城北教场电信家属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甲,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富县北教场居民,住富县县城北教场电信家属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乙,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富县北教场居民,住富县县城北教场电信家属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丙,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富县北教场居民,住富县县城北教场电信家属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丁,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富县邮政局职工,住富县县城北教场电信家属院。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南甲,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富县县城北教场电信家属院。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三宏、栾亚萍、被上苏人南乙、南丙、南丁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南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因电信公司所有的富县北教场机房楼供水管道年久腐朽,严重漏水,漏水积聚在地沟内,长期渗泡富房权证城字第9910**号房产地基,导致地基下沉,该房产受损。经鉴定该房产加固及恢复费用需72848.66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4000元。另查明,富房权证城字第9910**号房产的原登记所有人南世艮已在本案诉讼中去世。南世艮之配偶李乱梅,南世艮之子南甲、南乙、南丙、南丁为共同继承人。原审法院认为,电信公司对其机房楼供水管道享有所有权,负有管理维护责任,供水管道漏水,其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损毁原告房产,存在过错,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信公司辩称原告房产受损还有其它原因导致,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采纳。原告房产加固及恢复费用按鉴定意见予以支持。原告已支出的鉴定费据实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李乱梅、南甲、南乙、南丙、南丁加固及恢复富房权证城字第9910**号房产费用72848.66元及鉴定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2221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承担。宣判后,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房屋裂缝、倾斜的直接原因是上诉人机房楼供水管破裂漏水所致,但因被上诉人未及时告知其漏水情况,且该房屋在设计修造方面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加之,该房屋已修建长达十二年之久,故被上诉人房屋的损害是诸多原因造成的;其次,被上诉人新房换加固恢复应承担折旧损失,故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房屋损失为新修建后的全部损失显失公平。被上诉人李乱梅、南甲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答辩称:1、被答辩人诉称的“被上诉人发现住房有裂缝、倾斜的状况,并未及时告知上诉人,”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作为产权人,积极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防止了房屋遭受进一步损害;2、被答辩人诉称的“不合理的房屋设计及修建是发生房屋损害的基本原因,设计及修建者应承担损害后果”无建筑学依据,纯属寻找托辞,逃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一审开庭质证和二审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对其机房楼供水管道漏水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损毁南世艮的房屋,存在过错,故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房屋受损还有其它原因所致,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上诉人也认可被上诉人房屋裂缝、倾斜的直接原因是上诉人机房楼供水管破裂漏水导致。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因涉案房屋修建于1999年,被上诉人已使用十余年之久,理应承担相应的房屋折旧费。故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南世艮的房屋加固及恢复费用为72848.66元,其酌情承担房屋折旧费7284.87元(72848.66X10%=7284.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李乱梅、南甲、南乙、南丙、南丁加固及恢复富房权证城字第9910**号房产费用65563.79元及鉴定费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县分公司负担2310元,被上诉人李乱梅、南甲、南乙、南丙、南丁负担2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