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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德鑫诉被告半月选读杂志社、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鑫,半月选读杂志社,耿淑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81号原告郭德鑫,男,汉族,1977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半月选读杂志社。法定代表人监思思。被告耿淑丽,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鑫诉被告半月选读杂志社、耿淑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鑫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德鑫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德鑫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钱红军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