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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海炜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炜,张海军,李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郑海炜,男。被执行人张海军,男。被执行人李合理,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分给被执行人张海军、李合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张海军、李合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海军、李合理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海军、李合理价值二百一十八万三千元的相应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军、李合理账户存款二百一十八万三千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