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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学政与张国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政,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力,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学政与被执行人张国力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03372元,执行费1450元。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力名下无财产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申请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