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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董春锋与颜世见、王翠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231-2号申请人董春锋,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颜世见,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翠莲,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颜世见、王翠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翠莲所有的位于鄄城县孙膑路南段路东商住楼房产一套,经菏泽市弘正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进行评估。菏泽市弘正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菏弘正房估字(2015)第A1402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价值为201048元。双方当事人均对评估价值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翠莲所有的位于鄄城县孙膑路南段路东商住楼房产一套,抵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