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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滦县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滦县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峰,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邵进峰,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炜,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于海永,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滦县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滦县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前给被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发票,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809265元。若被告不按上述期限给付原告货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0元。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59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46元,由被告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素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建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