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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飞飞与吕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飞,吕书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80号原告马飞飞,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书仁,男,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飞与被告吕书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飞飞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4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