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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霞与陈淦洪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霞,陈淦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霞,女。委托代理人:贺奎奎,广东合邦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淦洪,男。上诉人魏霞因与被上诉人陈淦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9日收到上诉人魏霞的上诉状,并于2015年1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魏霞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