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宁国新、邢冬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宁国新,邢冬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265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李红波。被告宁国新,男。被告邢冬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宁国新、邢冬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晓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