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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安民初字第18号原告:卜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卜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在横山圩打工时相识恋爱,并于2002年3月20日办理结婚手续,2001年1月9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02年9月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各种恶习就暴露出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原告从来没有打过电话给被告,被告也没有去寻找过原告,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2月25日,原告向安铺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安铺法庭受理并调解,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同时给被告一次改过机会,同意撤诉。撤诉后,原告继续外出打工,但是被告依然死性不改,各种恶习甚至比以前越来越严重,原告已经忍无可忍。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为了让原告脱离��海,解除痛苦,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3、出生医学证明二份,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9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02年9月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4、(2014)湛廉法安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没有答辩。被告李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2001年1月9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02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9月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于2014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现再次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在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沟通不足,缺乏关心而造成的。原告诉称被告婚后有各种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作为结婚多年的夫妻,并且已生育两个子女,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中,相互关心,多作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家庭发展出发,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化解彼此的分歧和矛盾,共建幸福家庭。被告李某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传唤后,没有提出答辩或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卜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新人民陪审员  陈志一人民陪审员  张煜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