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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陕西茗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陕西茗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50号原告张强。被告陕西茗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陕西茗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种郁花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褚晓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