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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骏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骏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盛海波,经理。被执行人: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南屏支行账号为44×××98的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冻结的金额为200万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珠海澳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6年5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