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高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